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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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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如附表二之文件。
  2. 2.前項第二款事由證明如下: 一、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原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下列所定工作之自然人雇主變更船主或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 1.審查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 2.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 (二)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災害保險資料及名冊正本。 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工廠、屠宰場或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買賣發票或依公證法公證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工廠、屠宰場、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或公司變更登記註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及名冊影本。 四、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原雇主關廠歇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承接原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影本。 五、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資格申請者: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之一。 (二)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證明文件。
  3. 3.第十七條第二項資格申請資料異動,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及原雇主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
  4. 4.第十七條第三項資格申請資料異動,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依法變更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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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22 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