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中指出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的兩個情況,如果符合其中一種情形,將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得按次處罰。第一種情形是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所為之查證、查核、命令或應配合之事項;第二種情形是未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另外,法規中也指出了三種情形,如果符合其中一種情形,將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第一種情形是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或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第二種情形是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之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以書面通知補正三次,屆期仍未完成補正;第三種情形是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實施者未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內容實施。 在第二項情形中,舉例來說,如果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或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則根據該法規將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限期補正。 參考資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8條
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支出之費用,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污染行為人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按其規定支出費用加計二倍,命其繳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代污染行為人執行工作之費用,得命污染行為人繳納;如其不繳納者,應加計二倍繳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所為之查證、查核、命令或應配合之事項。 二、未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一、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或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 二、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之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以書面通知補正三次,屆期仍未完成補正。 三、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實施者未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內容實施。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代污染行為人執行工作之費用,得命污染行為人繳納;如其不繳納者,應加計二倍繳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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