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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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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0條,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相關法條的規定,可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若屆期不改正,則可再次處罰,甚至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舉例:根據「中華民國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0條」,曾有一家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違反了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遭到政府部門處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未改正的情況下,該事業遭到再次處罰,甚至可能會被廢止許可並註銷執照。

立法沿革 1

(1041218 全文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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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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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0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