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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51 條

  1. 1.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且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入學: 一、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二、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未成年子女。 四、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2. 2.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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