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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4 條

  1. 1.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其原請領之一次養老給付或養老年金給付,於重行計算養老年金給付年資或一次給付月數上限時,依下列規定換算為與本次給付之相同計算單位計算之: 一、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換算為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其計算公式如下: 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一點二個月 二、已領養老年金給付而本次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應將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每一年按一點二個月換算為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
  2. 2.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而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改給與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或已無餘額者,其再次參加本保險又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而適用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應將已領養老給付,依下列規定換算為與本次請領給付之相同計算單位: 一、已領養老年金給付及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者,換算為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其計算公式如下: 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原實際保險年資計得應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一點二個月 二、已無餘額者,其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應換算為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其計算公式如下: 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喪失領受權利時最近一期付養老年金給付所據平均保險俸〈薪〉額×一點二個月) 三、已無餘額而換算為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者,其計算公式如下: 已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喪失領受權利時最近一期核付養老年金給付所據平均保險俸(薪)額
  3. 3.前二項換算不計列已領超額年金之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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