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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7 條

  1. 1.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其選擇請領者,應併附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項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規定請領者,應附失能證明書。
  3. 3.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保留年資養老給付者,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併計曾參加勞工保險年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一項規定檢證外,應併同下列證明文件: 一、參加勞工保險者,應附權責機關(構)出具投保年資、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核定證明。 二、參加軍人保險者,應附權責機關(構)出具投保年資、退保並請領退伍給付核定證明或依法退伍證明。 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應附權責機關(構)出具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核定證明。
  4. 4.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請領重複加保年資之養老給付者,除依第一項規定檢證外,應比照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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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7條的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了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並應併附相關證明文件。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被保險人的養老給付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年齡證明文件或者工作年資證明。 第二項規定了被保險人依法全失能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或資遣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應附失能證明書。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的失能證明文件。 第三項規定了特定身份的被保險人請領保留年資養老給付時,應附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投保年資、退保核定證明。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保險年資證明文件或者其他相關機關核定的文件。 最後,第四項規定了重複加保年資之養老給付者在請領時應提供相應的檢證文件。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重複加保年資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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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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