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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8 條

  1. 1.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2. 2.申請本保險因公給付者,除需附前項所定證件外,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3. 3.領受遺屬年金給付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停止領受情事,應於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檢同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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