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根據以上資料,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一項所指的「相關法律」是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舉例來說,根據法條所指,如果涉及任用公務人員的情況,則需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條文,而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