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35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看護者得免經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二、同一被看護者曾受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家庭看護工作或第五條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且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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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十款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業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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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