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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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5041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三項之審議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於十五日內通知行為人及事件所涉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行為人,對前項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審議結果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第一項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摘要,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47 條條文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55 條條文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56 條條文
-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 57 條條文
(11504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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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