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及第531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要件之區
115年審裁字第1165號
115.07.02審查裁定
度台上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送達第三人後,債務人已喪失收取權,尚不得請求第三人向其給付,於此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號建號建物所登記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暨温承翰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提起上訴,
115年審裁字第109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低生活費1.2倍)必定低於基本工資,致身無財產且債權人未於清算程序受償之聲請人,勢必遭法院認定不予免責,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人性尊嚴之意旨。其次,系爭裁定以債務人未達退休年
115年審裁字第1090號
115.06.15審查裁定
理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讓售)之價金保管款債權,有擅自非法蒐集、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或冒用其等名義偽造有價證券或私文書,或再持向法院提起訴訟、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
115年憲裁字第10號
115.06.10
度台上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送達第三人後,債務人已喪失收取權,尚不得請求第三人向其給付,於此
115年審裁字第980號
115.05.22審查裁定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建物及其基地,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認建物及基地不應併予拍賣,遂以執行法院超額執行為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異議經駁回後,向法院聲明異議亦遭
115年審裁字第979號
115.05.21審查裁定
之實行有影響,而無須審查拍賣底價是否不足清償抵押債權、無人應買是否另有其他原因」之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前揭關於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解釋,於聲請人之案件亦有適用,爰依憲
115年審裁字第495號
115.02.24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判決二)卻命聲請人給付已經審斷不存在之債權。 (二)系爭判決一及二認事用法與審理程序,均存在系統性之違憲瑕疵,而有下列等違憲情事,應宣告違憲: 1.無視事故他方曾於損害賠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為排除對程序瑕疵之審查,使原審法院「對於聲請人之債權抵銷主張完全未予審酌及論述」、「拒絕調查關鍵證人且未說明理由」等重大程序瑕疵無從糾正,實質上豁免了對下級審法院違憲審判之責任,致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1111號
114.09.30審查裁定
6年度重上字第278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系爭借款之債權人為蘇履泰,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孫中榮即不得於聲請原因案件為相反主張,而以系爭借款抵付買賣價金等語。嗣經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本、反
114年審裁字第1068號
114.09.19審查裁定
稱系爭裁定)駁回。系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上開工程款債權,業經法院另案執行假扣押,致聲請人未能於時效完成前行使承攬報酬請求權,顯具有法律上不得行使之時效障礙事由,而逕以聲請人之請求權已
114年審裁字第893號
114.08.12審查裁定
)1,00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臺灣銀行。聲請人清償上開借款後,向臺灣銀行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臺灣銀行則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 三、查系爭注意事項係規定:「拍賣期日,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此項通知應予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是其屬規範機關內部運作之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114年審裁字第506號
114.05.19審查裁定
人統群實業有限公司、人群實業有限公司之貨款及票款債權共新臺幣1,169萬元(下稱系爭債權)讓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下稱系爭債權讓與行為)之效力,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15
114年審裁字第477號
114.05.12審查裁定
第4項之「不得讓與或繼承」規定,而未禁止繼承人之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使法院僅得依照應繼分相關規定分配遺產,有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原則意旨及第22條保障死後之人性尊嚴意旨之疑義
114年審裁字第446號
114.05.05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445號
114.05.05審查裁定
與或繼承,俾分割遺產請求權不得代位行使,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而得代位訴請分割遺產,致法院分割方法僅得按應繼分分配,無從審酌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關係並據以調整、增減分配予各繼承人之遺產
114年審裁字第217號
114.02.26審查裁定
屋交地完畢,至聲請人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部分,則取具債權憑證。嗣改制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執該債權憑證,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第一審
114年審裁字第111號
114.02.03審查裁定
1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將土地增值稅債權優先受償之範圍,限於法律明文規定之自然漲價部分,且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9年1月24日、96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
113年審裁字第986號
113.12.27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957號
113.12.20審查裁定
台上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就債權人之債權憑證調查核實,侵害渠等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113年審裁字第838號
113.10.24審查裁定
終局判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與特定人以事實上不存在之債權抵繳股款之行為,仍判定屬有效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情形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