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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2 筆:名稱 3・條文 39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6.27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7.30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8.10.29
條文定位39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相關商品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政府債券。 二、銀行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發行之金融債券。 三、公司債。 四、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經核…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投資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股權相關商品,應訂定投資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一定等級如下: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BBB- 等級。 二、經穆迪投資人…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票券金融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一、擔任創始機構者,以其信託或讓與之金融資產為基礎所…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所為之投資,除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外,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五。 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債券,於交換、轉換…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屬第二條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投資種類,及所表彰股票發行人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之臺灣存託憑證。但因本法第…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單一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單一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單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不符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之金融債券、…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1 條預覽 ↗
適辦理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人)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宜,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提昇執行程序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2 條預覽 ↗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3 條預覽 ↗
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4 條預覽 ↗
四、執行法院對於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5 條預覽 ↗
五、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以下簡稱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6 條預覽 ↗
六、執行法院就前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數額。倘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前點所列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7 條預覽 ↗
七、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執行法院扣押三個月後,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作成終止契約之執行命令。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8 條預覽 ↗
)之翌日起算。同一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復經扣押者,自首次扣押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執行法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施行之日起三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9 條預覽 ↗
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高於執行債權及費用總額者,於該保險契約生變更要保人效力後,執行法院應將差額發還債務人。 前項之人向執行法院支付以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終止後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10 條預覽 ↗
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人之債權額。 (三)一年期附約。 (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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