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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9 件
關鍵字命中9
114年審裁字第434號
114.04.30審查裁定
之要求,有違比例原則,且使該罪質實質上成為「抽象危險犯」,產生刑罰前置化之效果,亦可能不當將根本不具有危險性之行為加以入罪,使刑罰失去其作為法益保護手段之意義。乃就系爭規定及系爭第
110年度憲二字第177號
110.12.17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之法定刑規定,有恣意擴大抽象危險犯適用範圍之傾向,造成僅有低度犯罪行為之人,所受刑罰遠高於其所應負擔之罪責,違反憲法罪責相當原則。2、實務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110年度憲二字第508號
110.12.17
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犯罪即為完成,乃恣意擴大抽象危險犯之範圍。其對於販賣之解釋,有悖於一般人之理解更非人民所能預見,混淆販賣毒品既遂、未遂二者罪的判斷及刑的適用,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109年度憲二字第449號
110.01.29
手」解釋為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恣意擴大抽象危險犯適用範圍,超出抽象危險犯的危險擬制內涵,並造成販賣毒品未遂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適用上之混淆;並使得行為人主觀上僅有營利之意
107年度憲三字第28號
109.08.28
(三)惟查有關何種犯罪應設定為告訴乃論,並非僅以危險犯、實害犯、保護法益、罪刑輕重為斷,故核其所陳,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
107年度憲三字第27號
109.08.28
(三)惟查有關何種犯罪應設定為告訴乃論,並非僅以危險犯、實害犯、保護法益、罪刑輕重為斷,故核其所陳,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
會台字第9459號
98.12.11
意旨略以:(1)上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究係採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說,仍有不明;(2)上開解釋所稱「必要之隔絕措施」定義尚不明確,又檢察官宜對行為人未採必要之隔離措施宜負舉證責任;
釋字第623號
96.01.26大法官解釋
照)。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危險犯,與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規定之實害犯之構成要件不同,立法目的各
釋字第517號
89.11.10大法官解釋
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必要,採取抽象危險犯刑事制裁手段,可謂相當。且法院於個案審理中,仍得斟酌該後備軍人違反義務之各種情狀,於法定刑範圍內為適當之量刑,是無立法嚴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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