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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9 件
關鍵字命中9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權之意旨有違。 三、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就此未為
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112.08.04憲法判決
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三、……所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所列之事項,並敘明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第1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依第12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111.10.14憲法判決
一、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
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111.05.27憲法判決
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110年度憲二字第329號
110.10.08
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表示告發或告訴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最高法院亦表示只受理上訴。憲法第8條第4項明文規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並沒
釋字第805號【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
110.07.16大法官解釋
年女兒遭3名少年非行侵害,提起妨害風化之告訴,經司法警察官依法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分別以104年度少調字第129號裁定不付審理、104年度少護字第145號裁定
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109.02.27大法官解釋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
會台字第9924號
99.10.08
法院係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法院。司法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既非法官,其所製作之筆錄內容如逕經法院採為證據,即無從達成由法院直接審理之宗旨。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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