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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3 件
關鍵字命中13
釋字第774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人民之救濟案】
108.01.11大法官解釋
。 系爭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
釋字第772號【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107.12.28大法官解釋
規定為准駁與否之決定,核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 綜上,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系爭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
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105.12.09大法官解釋
之解釋文釋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
會台字第9748號
100.12.30
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聲請人遂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撤銷訴訟為先位聲明、變更確認訴訟為備位聲
會台字第8244號
95.12.06
然為公法人;且政府接收人民財產乃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因該行政行為所生之爭執理應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裁定認該訴訟事件乃屬私權爭議而駁
會台字第6854號
91.07.12
院予以註銷立法委員資格,如認為其權利因主管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受有損害,應依循法定程序救濟,經確定終局裁判後,仍認其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
釋字第459號
87.06.26大法官解釋
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
釋字第448號
87.02.27大法官解釋
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
釋字第423號
86.03.21大法官解釋
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
會台字第4687號
83.05.20
基於其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三、四九二號裁定將高雄縣政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誤解為非上開規定之行政處分,有違
會台字第3238號
78.07.07
之釋示,並非本於行正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能認為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迭次聲請再審,亦均遭駁回。聲請人曾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經本
釋字第230號
77.08.05大法官解釋
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二項:「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
釋字第156號
68.03.16大法官解釋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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