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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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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4
114年審裁字第468號
114.05.13審查裁定
稅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權利人完納稅捐之日起算一年短期時效,全未考量權利人是否知悉該等權利存在而得主張之情事,使時效期間經過之風險概由人民承受,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14年審裁字第373號
114.04.14審查裁定
旨略以:聲請人於出售其所有之土地後,已自行申報並完納土地增值稅,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各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核定聲請人應補納房地合一稅。聲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遺產稅債務之責任;生前贈與完納贈與稅者,亦得為稅額扣抵,故系爭規定符合比例原則,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總遺產稅制係以總體遺產,即遺產淨額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身自由受限制之不利處遇。就此而言,相較於罰金無法完納者,國家得予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而針對擴大利得沒收不能執行者,國家則不得透過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以代替執行(本庭111年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返還溢領之金額者,尚可依法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參照)。【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得限期徵收工程、管理及養護費或實物,會員如不依限完納者,得徵收滯納費,其徵收標準及辦法由委員會決議,送請該管縣政府核轉水利局遞呈省政府核准後行之。舉辦工程時,得依法徵工服役及徵收土
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回收清除處理費案】
109.01.31大法官解釋
新臺幣(下同)3億831萬4,070元,如逾期未完納,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及告發處分,並處應繳納費用1倍至2倍之罰鍰。聲請人一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遞經臺北高等行政
會台字第13163號
109.01.31
為:「(第1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第2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
108年度憲三字第21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108年度憲三字第39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會台字第12027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108年度憲三字第2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會台字第12595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108年度憲三字第47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會台字第12343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會台字第13048號
109.01.31
為:「(第1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第2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
會台字第12483號
109.01.31
為:「(第1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第2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
會台字第12763號
109.01.31
為:「(第1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第2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
108年度憲三字第3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108年度憲三字第33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108年度憲三字第44號
109.01.31
為:「(第1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第2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
108年度憲三字第36號
109.01.31
相當於緩刑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僅因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即准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且系爭規定二機械式地規定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並致行政罰之處罰反
釋字第519號
89.12.22大法官解釋
列為保稅貨物,尚無須依關稅法及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完納有關稅捐。即凡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其所以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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