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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按 101 年
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按 101 年 1 月 1 日已改 制為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 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 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 條第 1 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異議人:○○○ 分期繳納,並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異議人稅捐及罰鍰義務之履行,分 期筆錄載明:如 1 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核准命 令;擔保書亦載明:異議人如逃亡或分期繳納款項有一期未按期繳納或一 紙票據未獲付款,其餘未繳清之應執行金額,即視為全部到期,具擔保書 人願就異議人其餘未繳清之應執行金額,擔負全部繳清責任,並願逕受強 制執行等語。前揭分期請求業經移送機關同意,執行分署核准在案。因異 議人未依分期履行繳納義務,執行分署通知異議人及擔保人廢止分期繳納 並命限期繳清尚欠金額,異議人及擔保人逾期未履行,執行分署遂逕對不 動產執行拍賣,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復按「解釋當事人立約之真意 ,除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應從其變更以為解釋外,均以當事 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303 號著有判例。 查分期筆錄及擔保書未見抵繳全部稅款或由移送機關承受之明文約定,另 以分期筆錄、擔保書內手寫載明:「義務人若有違約,應先執行義務人名 下之不動產」、「若有違約,先執行本件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內容綜合觀 察,其真意係義務人違約,行政執行分署廢止分期後,就執行財產順序所 為約定;另行政執行分署對擔保人之財產簽分他執案執行簽陳中批示:「 准分案,請注意擔保書所載先執行義務人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亦係促請承 辦執行人員注意執行順序。況得否辦理抵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規定,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而得否承受,依國稅稽徵機關承 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應由 國稅稽徵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均非本署所能認定。
保稅區營業人得以其名義辦理保稅貨物之報關及完納進口稅費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海關核實退還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海關核實退還
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
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 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 之。」「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 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 1 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 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執行處因認義務人公司未履行其分期繳納之義務, 爰以系爭函廢止核准義務人公司分期繳納,復因義務人公司未於系爭函文 到一週內履行義務,再以系爭命令扣押擔保人之存款債權,惟義務人公司 曾於 96 年 10 月 19 日向移送機關陳情,請於刑事案件確定前暫緩提示 前開交付之 6 紙支票云云。移送機關代理人並於 96 年 10 月 26 日到 處陳明略謂:正處理義務人公司陳情案,為謹慎計,才照義務人公司負責 人意思暫不將到期票據送去交換等語。且義務人公司於 96 年 11 月 1 日收到系爭函後,已於 96 年 11 月 8 日具狀向行政執行處陳報上開情 事,移送機關亦於 96 年 11 月 21 日查復行政執行處略謂依據義務人公 司 96 年 10 月 19 日陳情函,本件同意暫緩執行等語在案。從而,義務 人公司已將應繳納之分期款項以支票交付移送機關,係因移送機關為處理 義務人公司申請暫緩執行案而未予提示兌現,並非義務人公司前開支票經 移送機關提示後無法兌現致未履行其分期繳納之義務,行政執行處以義務 人公司開立 96 年 10 月 25 日到期之支票未兌現,逕認義務人公司未履 行其分期繳納之義務,以系爭函廢止核准義務人公司分期繳納,並再以系 爭命令扣押擔保人之存款債權,揆諸首揭規定,尚嫌率斷,應予撤銷,由 行政執行處另為適法之處理。
關於拍賣移轉登記,應查明工程受益費已否完納乙節,是否包括應繳清全部欠費疑義案
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 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
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 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 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 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查異議人滯納勞工保險費,於 92 年間至處請求辦理分期繳納,雖經移送機關同意,惟因異議人:○○○ 相當擔保品,行政執行處遂未核准其分期繳納。嗣異議人陸續按月繳納部 分金額,移送機關因異議人於 93 年 10 月後未再有繳款紀錄,經 2 次 電催,異議人:○○○,行政執行處依移送機關請求,執行異議人:○○○ ,核無不合。異議人主張執行異議人之存款債權,有違當初分期協議云云 ,尚無可採。
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
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 核准其分期繳納。」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 。故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移送機關除應行政執行處之請而為同 意分期與否之意思表示外,並無直接受理是否准予分期繳納之權限(本署 90 年 9 月 19 日行執一字第 002171 號函參照)。本件行政執行處並 未同意異議人:○○○,移送機關亦未向花蓮處聲請暫緩執行或撤回執行 ,故行政執行處以系爭收取命令,准移送機關向第三人收取巳扣押款項, 核無不合。
一32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查定稅額依法註銷後納稅義務人持原稅單完納並辦竣登記准依原案查處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已完納本稅尚未繳清罰鍰可就被繼承人所有執行標的權利範圍全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合建分屋完納契稅及怠報金之確定案件當無事後發布函令之適用
保稅區之保稅貨物得以保稅業者為納稅義務人完納進口稅營業稅等各項稅費
保稅區營業人之保稅貨物得以其名義為納稅義務人完納進口稅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股票已完納證交稅但未辦過戶登記而解約或原價買回免課贈與稅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為防止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時逃漏契稅、監證費可否規定對於二次以上之中途變更房屋起造人名義案件,須憑申請人檢具前之名義變更完納之契稅收據,始予受理乙案,復請查照。
非以總繳完納之印花稅逾期不加徵滯納金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完納關稅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報關完納關稅
自外海拾獲漂流物進口應完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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