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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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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7
114年憲裁字第73號
114.07.3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實質援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逾越同為系爭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第
會台字第12584號
108.10.25
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2、系爭規定就民事法領域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訂定自治條例創設行政義務及相應之裁罰規定,應屬無權立法,違反憲法第107條第3款所定中央地方分權原則
會台字第13158號
106.01.06
規定之名稱,對人民無拘束力,縱寫入契約中,仍應受定型化契約之拘束,否則將侵害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3、法院不依法律審判,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
會台字第11510號
102.04.26
民事判決,以原因案件所涉住宿券使用期限之約定並非定型化契約之約定,不適用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告之「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違反憲法
會台字第9636號
99.02.12
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違背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規定,背離行政訴訟法宗旨之情形,而未具體陳明各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裁判,所適用之同一法律或命令,以及所表示之不同見解為何。本
會台字第9421號
98.10.16
執以聲請解釋;另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據定型化契約、不溯及既往、保險法等規定,妥為解釋保單條款,且認保險契約對造不得依據財政部上開函釋拒絕給付保單紅利、調整保單貸款利率,均
會台字第8787號
97.07.11
定所訂契約內容,乃當事人之一方預定用於同類事件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其約定顯失公平並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構成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之要件應屬無效之約定,系爭規定因而牴觸憲法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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