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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56號
115.09.09審查裁定
補正問題。又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尚不得就憲法法庭之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縱認聲請人係就系爭聲請案之聲請客體,重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然系爭確定
115年審裁字第1326號
115.08.12審查裁定
並非系爭判決一及二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是聲請人尚不得執系爭判決一及二,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又其餘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係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局裁判,則依前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系爭判決一就系爭判決一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亦不得持系爭判決二,就系爭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
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
115.07.24審查裁定
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之憲法審查程序,是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亦無從補正。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5年審裁字第1165號
115.07.02審查裁定
院核發收取命令送達第三人後,債務人已喪失收取權,尚不得請求第三人向其給付,於此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39條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115年憲裁字第10號
115.06.10
院核發收取命令送達第三人後,債務人已喪失收取權,尚不得請求第三人向其給付,於此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39條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115年審裁字第332號
115.02.02審查裁定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況綜觀聲請書所陳內容,實與系爭裁定與移轉管轄問題無關,顯見聲請人亦非針對系爭裁定而為聲請。 三、綜上,本件聲請
115年審裁字第75號
115.01.07審查裁定
)系爭判決並未據系爭規定二為裁判之基礎,是聲請人尚不得執系爭判決,以系爭規定二違憲及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二亦有違憲之處,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聲請意旨其餘所陳,無非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如此,持不同意見但仍履行評議義務而參與評議者,尚不得阻止本庭作成評決,然而拒絕評議者,却可阻止本庭作成評決,無異承認拒絕評議的行為,可更容易達到阻止程序進行的目的,顯然不合理。且
114年審裁字第1309號
114.10.30審查裁定
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主張應迴避之2位法官毋庸自行迴避為由,而駁回其抗告,本庭爰從寬以系爭確定終局
114年審裁字第1305號
114.10.28審查裁定
疵,與另案之判決結果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聲請人尚不得請求估價師就聲請人之另案敗訴結果負損害賠償之責;況依另案於更二審之判決結果,聲請人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聲請人顯無因估價師作成
114年審裁字第1023號
114.09.01審查裁定
規範憲法審查。況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尚不得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系爭解釋及系爭憲法判決未就系爭規定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況系爭解釋及系爭憲法判決公布後,
114年審裁字第862號
114.08.04審查裁定
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
114年審裁字第857號
114.07.31審查裁定
第1項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 四、綜上,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114年審裁字第724號
114.07.07審查裁定
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是聲請人尚不得據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系爭解釋;況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尚不得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617號
114.06.16審查裁定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尚不得就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
114年審裁字第616號
114.06.16審查裁定
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三,聲請人尚不得就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
114年審裁字第614號
114.06.16審查裁定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況綜觀聲請書所陳內容,實與系爭裁定與移轉管轄問題無關,顯見聲請人亦非針對系爭裁定而為聲請。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
114年審裁字第567號
114.06.09審查裁定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況綜觀聲請書所陳內容,實與系爭裁定與移轉管轄問題無關,顯見聲請人亦非針對系爭裁定而為聲請。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
114年審裁字第498號
114.05.20審查裁定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尚不得就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
114年審裁字第496號
114.05.20審查裁定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尚不得就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
114年審裁字第497號
114.05.20審查裁定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尚不得就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
114年審裁字第470號
114.05.13審查裁定
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
114年審裁字第275號
114.03.10審查裁定
定終局判決並未據系爭規定二為裁判之基礎,是聲請人尚不得執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規定二違憲及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二亦有違憲之處,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意旨其餘所
114年審裁字第265號
114.03.07審查裁定
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以上合先敘明。 四、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之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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