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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其所涉事件由何處之少年法院處理,不僅攸關其是否須承受長途跋涉奔波之勞苦,而且攸關少年得否由能予其最適當保護之少年法院處理其所涉事件,乃至未來處遇之執行是否得以有效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系爭規定一至七是否已投票贊成的不利益,歸由聲請人承受。再由聲請人所屬黨團,於先前的程序中明顯採反對修法態度,於復議失敗後又提出重付表決的事實,應可推知於復議案的表決,聲請人所屬黨團
114年審裁字第468號
114.05.13審查裁定
存在而得主張之情事,使時效期間經過之風險概由人民承受,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系爭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
114年審裁字第477號
114.05.12審查裁定
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且原則上由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規範目的係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
114年審裁字第464號
114.05.09審查裁定
判決逕認聲請人之考試任用程序業已完成,迫使聲請人承受前開不利益,悖離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爰聲請法規範及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處分記載救濟期間之教示,不應由無過失之處分相對人承受1年後不得聲明不服之失權效果,是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系爭確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其繼承權及其本於繼承權就各項繼承財產所得行使之權利,受憲法第15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避免其人事任命案遭立法院否決致蒙受不利益,而自願承受之負擔,非屬法律意義上之義務,自不得以法律手段強制其履行。如被提名人對立法院於人事審查程序上,就其資格與適任性相關問題所為詢問或
113年審裁字第717號
113.09.30審查裁定
審理期間死亡,經聲請人陳淑靖、黃典茹、黃裕盛聲明承受訴訟獲准,嗣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無證據證明聲請人陳淑靖之配偶所受傷害係因市大附小校舍附
113年審裁字第698號
113.09.24審查裁定
之一於第二審法院繫屬中死亡,法院依職權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惟該等繼承人未自行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亦逾期未追加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為由,確定終局判決逕予廢棄第一審判決併駁回原告
113年憲裁字第40號
113.09.20
就死刑是否違憲予以爭議,而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從命承受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大
113年憲裁字第41號
113.09.20
就死刑是否違憲予以爭議,而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從命承受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解釋之聲
113年憲裁字第28號
113.09.20
就死刑是否違憲予以爭議,而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從命承受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五及六部分之聲請,即因聲請人五及六均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六、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430號
113.06.17審查裁定
之期限,在通常情形下,尚屬可合理期待受治療者得以承受(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為保障受處分人,系爭規定特予明文應由法官視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據以審查延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照)。是撤銷假釋之處分及其效果,雖非使受假釋人另承受新刑罰,然受假釋人須再次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其人身自由因而受到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始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律拒絕對投入非法交易之支出提供保護,由不法行為人承受失去犯罪成本風險,乃法理上所當然(註4)。【42】 又依我國實務見解,沒收係採相對總額原則(註5),倘產生犯罪所得之交易自身即為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12.07憲法判決
,即陳柏亨、陳俞安、陳倚葶(下合稱聲請人一)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原聲請人一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持分面積為60.99平
112年審裁字第1836號
112.10.10審查裁定
第1項第3款規定,認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不得聲明承受訴訟,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罰制裁亦完全撤手,則我國民主選舉公正之韌性,是否承受得起這種對選舉公正性可能是一點一滴之持續侵蝕,也有可能是大規模之一次性破壞。風險多大,因欠缺實證資料,而難以確實評估。惟可以確認
112年審裁字第1020號
112.04.17審查裁定
0條第1項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使國防部免於承受優惠存款契約債之本旨及陷聲請人優存利息受有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牴觸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及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
112年審裁字第937號
112.04.02審查裁定
保證金等)讓與第三人,該受讓債權之第三人並未概括承受該工程合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至得盛公司所以對原因案件被告產生違約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因原因案件被告於另案(原因案件被告於10
112年審裁字第907號
112.04.01審查裁定
將聲請人所持有結構要件無法進行改造,材質脆弱無法承受火藥爆炸高溫之市售槍型玩具,列為模擬槍管制,牴觸憲法第23條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另系爭裁定所維持之下級審判決即臺中高等行
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03.24憲法判決
他方之證據,迫使未成年子女於訴訟前、中、後都持續承受父母無法化解之對立,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顯然衝突,亦侵害家庭和諧生活權利。4、得以取代系爭規定之手段甚多,可從離婚後之效果著
112年審裁字第336號
112.02.03審查裁定
14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後死亡,經聲請人一至三承受訴訟,嗣系爭判決三以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一至四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58號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42號
112.01.30審查裁定
之適用,其既不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繼承人即聲請人等承受其權利後,自亦無罹於時效而消滅;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12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之見解,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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