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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2 筆:名稱 7・條文 75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9.06.15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3.07.30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1.10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07.24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26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2.01
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0.25
條文定位75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農地、漁塭,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之農業用地、耕地或實際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如下: 一、符…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有權人應辦理塗銷或排除後,再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如有設定先順位抵押權予其他債權人者,亦同。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4 條預覽 ↗
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以第二條第三項之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截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止尚未償還之貸款本金餘額及得加計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後未受清償六個月內之利息。 前項貸款本金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5 條預覽 ↗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6 條預覽 ↗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選定或指定之機構申請補助: 一、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備文件。 二、借款契約、擔保品估價表、授信批覆書及帳列餘額明細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7 條預覽 ↗
金融機構申請承受補助違反本辦法者,應將請領補助款加計自撥款日起按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繳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8 條預覽 ↗
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簽訂承受契約後,擔保品所有權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將擔保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金融機構。 二、將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移轉予金融機構。 三、協助金融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9 條預覽 ↗
金融機構承受之擔保品經地籍整理或其他方式後,恢復得為農作、造林、養殖或畜牧使用時,金融機構應於知悉之日起三個月內通知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六個月內以原承受貸款餘額買回。原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10 條預覽 ↗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就其依第四條規定承受貸款餘額範圍內,免除借款人、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之債務。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11 條預覽 ↗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得逕依該承受契約辦理轉銷呆帳。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得依本辦法辦理承受事宜。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2 條預覽 ↗
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與處理。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3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爭議資產指帳列信用部且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營業所必需之不動產。 信用部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九日為基準。但實際成立日…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4 條預覽 ↗
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受時之會計師評估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 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仍有爭議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5 條預覽 ↗
依本準則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由政府支應。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6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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