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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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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113年審裁字第40號
112.12.16審查裁定
見解相佐;且遽認第一審法院未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於法有據;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理由未說明不採納第二審法院檢具之上訴許可意見書所載之許可理由,
109年度憲二字第221號
110.05.07
三認為租約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聲請人請求另訂契約,於法有據,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未給予救濟,已違反民法第154條第1項、第451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侵害其受
109年度憲二字第160號
109.08.28
。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提出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於法有據,否則系爭規定一之訴訟權將形同虛設;由系爭規定二之立法過程可知,法律解釋上當考量債務人利益,避免督促程序常見之顯然違法或顯失
會台字第13585號
107.10.05
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聲請人等拆屋還地,於法有據。然聲請人等使用系爭土地以供居住之目的尚未完成,有權占用系爭土地,確定終局判決、系爭判決及裁定誤認上開事實,且僅依民法前開條
會台字第13528號
106.07.28
對人據以解除契約,並於解約後再行出售原買賣標的,於法有據為由,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係屬違憲等語。核其所陳,仍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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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