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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等人均符合申請離職互金之規定,則被告即應依期給付,惟被告未按時給付,其給付既有所遲延,原告等人請求被告給付未為給付部分,及就被告已給付而有所遲延部分請求給付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原告請求自翌月之17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核亦符合業界通常給付薪資之時間,是認亦屬於法有據。故本件原告所訴,均於法有據,均應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8元之合意(見本院卷第118頁言詞辯論筆錄、第121頁準備續狀所載),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2萬1,378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5,978元,亦屬於法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法有據,均應予以准許。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乙○○請求被告賠償上開費用,於法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資遣費部分,以原告主張之平均工資、任職期間計算,原告可請求金額為2萬5,875元(平均工資27,000元×1/2×【1+11/12】=2萬5,875元),是認所請於上開範圍內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超過上開範圍部分,於法無據,原告乙○○訴請賠償39,600元,未超過上開範圍,於法有據。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本件爭點:㈠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積欠管理費是否於法有據?㈡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上開郵資是否於法有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案異議人有上開違規事實既明,異議人亦自承其違規取締於法有據,僅為情理之爭,是則原處分為於法有據並無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2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嗣相對人再於97年3月上旬通知聲請人須補繳83年度綜合所得稅83,000元,顯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再審,於法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林事萬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含健保給付額共計八百八十元,其中證明書費八十元非屬醫療上必要費用,應予扣除外,其餘八百元,依原告病情及各收據載明醫療項目觀之,核為治療上之必要費用,此部分請求洵屬於法有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含健保給付額共計八百八十元,其中證明書費八十元非屬醫療上必要費用,應予扣除外,其餘八百元,依原告病情及各收據載明醫療項目觀之,核為治療上之必要費用,此部分請求洵屬於法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7+7】+2萬7,000÷30×10+3萬÷30×【10+10】=4萬0,200【以可休特別休假該年度最末日或勞動契約終止日之工資計算】),原告請求於此金額內於法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334元,及給付加班費4萬6,416元及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5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林瑞風於109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靖、林慶清,是以,原告聲明由渠等承受訴訟,於法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之工作期間已滿6個月,應有特別休假3日,被告既不爭執原告未休特別休假,原告自得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且原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亦無錯誤,是此部分請求應認於法有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從而被告收取訴外人丁○○○、庚○○及戊○○給付之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均屬於法有據,並無不當得利,是以訴外人丁○○○、庚○○及戊○○對被告並無不當得利返還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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