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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6 件
關鍵字命中6
111年憲裁字第1687號
111.10.14
合理之差別對待,而一併否定人民於此情形得執在後之最高法院決議見解提起非常上訴,以取得刑事補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請求宣告系爭判例不再援用
會台字第13388號
106.06.02
研討結果之製作,並無法院組織法等法令為其依據,與最高法院決議之作成有法令依據,且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者不同,縱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非屬本院釋字第374號解釋所認與命令相當而得為
會台字第12417號
104.12.04
談會結果之製作,並無法院組織法等法令為其依據,與最高法院決議之作成有法令依據,且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者不同,縱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非屬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所認與命令相當而得為
會台字第11474號
102.04.19
高法院九十八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下稱最高法院決議)而不適用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破更一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0
會台字第8760號
97.04.18
有關強制治療規定之比較適用,而聲請意旨指摘「本案最高法院決議之內容違背刑法從新從輕之刑事原則」、「造成法官恣意命令被告強制治療,侵犯人身自由權,牴觸人身自由權保障,該決議內容無效」
會台字第6896號
91.09.26
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又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與最高法院決議尚屬有間,雖同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然製作上並無法院組織法等法令依據可循,原非釋字第三七五號解釋所認與命令相當之決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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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