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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預覽 ↗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 條預覽 ↗
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預覽 ↗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預覽 ↗
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法官年度司…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預覽 ↗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預覽 ↗
本院辦公時間,依照政府通令規定辦理。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 條預覽 ↗
本院職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並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其因病或因事不能依時到院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預覽 ↗
本院職員在辦公時間內,除因公外,不得接見賓客。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9 條預覽 ↗
本院職員承辦事件,除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外,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預覽 ↗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預覽 ↗
本院職員每月工作成績,由其直接長官提出報告。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預覽 ↗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務以命令行之,屬於尋常事件者,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預覽 ↗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 三、本院民事庭及刑事庭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4 條預覽 ↗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預覽 ↗
關於本院行政事務,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分別召開庭長會議、法官會議、行政會議。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預覽 ↗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呈報司法院。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預覽 ↗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預覽 ↗
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預覽 ↗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預覽 ↗
民、刑事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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