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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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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7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爭規定為對合法節稅方式之範圍劃定,自無須審查有無稅捐規避之意圖。又因系爭土地已非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自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適用,系爭規定與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剩餘財產差
會台字第11660號
104.07.31
構成體系正義之違反。系爭規定二忽略聲請人所為之「稅捐規避」原係私法上適法、有效之行為,與「逃漏稅」自始帶有違法詐欺之屬性大相逕庭,兩者法益侵害高低有別,卻強加合併規範並處罰之,對聲
會台字第11944號
103.03.21
規交易之可扣抵額」,並非所得稅法關於營利所得涉及稅捐規避之概括防杜條款,確定終局判決實質適用系爭函二對於各種涉及稅捐規避之股權移轉行為均適用系爭規定一,牴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違反憲
會台字第9902號
103.02.19
0六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稅捐規避行為非屬違反稅法上義務之逃漏稅行為,聲請人所為稅捐規避行為,形式上並未滿足課稅要件,故稅捐義務並未發生,稽徵機關僅得調整補稅
會台字第9033號
98.01.23
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明文排除「稅捐規避」此一情況,而一概適用於「稅捐逃漏」及「稅捐規避」,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595號
97.03.21
、可預測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率爾認定聲請人是稅捐規避而非合法節稅,忽視信賴保護原則過渡期間之給予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而未具體指陳上開系爭
會台字第7578號
94.03.30
一類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問題;又,聲請人等是否為稅捐規避、渠等行為是否具有可非難性,均為原審法院對於故意、過失之認定是否妥當之問題,不生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無牴觸本院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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