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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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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115年審裁字第1145號
115.06.24審查裁定
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查無積極證據,僅憑聲請人以香奠白包包裝訴狀轉送告訴人之行為,即推定聲請人具有恐嚇故意,實質免除檢察官舉證責任,轉由聲請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
會台字第11578號
102.06.21
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採用積極證據即認定聲請人違反律師法,顯有違背上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憲法規定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其是否違反律師法所為認事用
會台字第10838號
101.05.18
調查而未調查;在缺乏足以認定聲請人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的前提下,仍遽為有罪之認定,應屬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予以詳究,與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一四六、一八
會台字第8584號
97.03.07
個人內心的心意趨向,無從於被告外在之客觀行為獲得積極證據,上開規定之「意圖」一詞,文義抽象,洵非經由司法審查所能加以確認,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2)意圖僅是被告個人內心之思想
會台字第5978號
87.09.11
為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所稱「合法之積極證據」是否包括非依正當法律程序取得之證據,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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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