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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4吸食器1組本案房屋2樓後方房間⒈他卷二第63頁。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更(一)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人補正被告黃秀雄、黃張阿粉、黃大盈、林碧珠詐欺涉有詐欺罪之積極證據,自訴人迄未補正,本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四人犯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四八二號判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是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亦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積極證據「推論」的範圍:積極證據對於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即所謂證據證明力,可區分為直接證明力及間接證明力,直接證明力係指可以依積極證據的存在而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四八二號判例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16號行政裁定預覽 ↗
,顯有判決不依積極證據之證據法則違法云云,惟查原確定判決已表明漏稅事實之形成心證理由及所依據之積極證據(即在確定再審原告有協力義務之情況下,認其主張之委外加工期末存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卅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稱:「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將機車鑰匙與其平日使用之鑰匙串在一起,毋論係基於何種原因,在無積極證據佐證下,亦難執為其竊取該機車及車牌之積極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稱:「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號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在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被告之辯解縱有未合,惟在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而推定被告有犯罪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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