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6 件
關鍵字命中6
114年審裁字第437號
114.05.01審查裁定
院僅形式化地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告知程序,並以未經證據調查程序之LINE對話截圖作為論罪之證據,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0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判,則本案受命法官並未參與,縱其曾參與作成第一審證據調查程序或強制處分等裁定,難謂有因而對本案可能產生不公之情,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應迴避事由等理由,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
113年憲裁字第31號
113.09.20
中之證人適格,並未踐行對質詰問權,排除人證之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刑事被告之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形下
會台字第11130號
101.09.14
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法進行證據調查程序,且認定犯罪事實時亦未遵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致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實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保障
會台字第10461號
100.09.30
科重建彈道圖,惟事實審法院均置若罔聞,是以法院之證據調查程序、事實認定及判決結果均有違憲疑義等語。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調查證據及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