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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 筆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5 條預覽 ↗
法院區分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分別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4 條預覽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證據調查程序之記載,宜包括下列事項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一、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書證及物證之調查程序。 二、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證人、鑑定人及通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6 條預覽 ↗
相關之證據及被告科刑資料,並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1 條預覽 ↗
於法院依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區分不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於首次開審陳述完畢後,得針對個別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之證據調查程序為補充開審陳述。 檢察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預覽 ↗
必要之證據;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前項證據調查程序,不公開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8 條預覽 ↗
前項科刑資料之調查,宜以適當方式與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程序區分。 法院為依前項規定適當區分科刑資料之調查與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程序,得視案件具體情形,為下列之處置: 一、於調查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1 條預覽 ↗
行之效率與順暢。 五、其他相關情事。 前項依不同證據調查程序審理之情形,並得於個別證據調查程序前為補充之開審陳述。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4 條預覽 ↗
辯護人或被告以促成具實效、效率、順暢及易於理解之證據調查程序為目的,審慎擬定之。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第一項規定表明意見前,宜事先相互聯繫並確認他造之意見內容;如聲請調查同一證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5 條預覽 ↗
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6 條預覽 ↗
未於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且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者,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 前項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3 條預覽 ↗
請之證物體積巨大、具有危險性或因其他原因,而有於證據調查程序前先送至法院並為特別保管措施之必要者,得請求法院提供適當場所、設備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情形,由地方檢察署、辯護人或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9 條預覽 ↗
結果之說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所定證據調查程序。 五、本法第七十九條所定辯論程序。 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所定被告最後陳述程序。 七、休息時段。 法院應審酌國民法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6 條預覽 ↗
一三六 (審判期日前之準備) 法院為使審理程序集中化,應於審判期日前,先為種種之準備,以求審判之順暢、迅速。例如:處理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事項,其…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預覽 ↗
錄,形成書證,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完成證據調查程序。 (三)事件須行勘驗者,應速定期勘驗。於必要時,應繪具圖說或攝影,詳細記載,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必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8 條預覽 ↗
八十八 (傳聞證據之排除) 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符合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若提出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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