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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聲字第4號智財裁定預覽 ↗
因本院99年民聲字第35號保全程序事件仍有證據調查程序尚待進行,本股自不得為解除保全證據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此些證據並未經本院裁定准許調查,依據上開說明,檢察官此一證據調查程序應屬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號判決要旨,事實審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查明為裁判基礎之事實關係,以作成實體裁判,又按民事訴訟商業保險給付事件,民間保險公司提出之其特約專科醫師出具之醫理意見,仍須經證據調查程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查明被告於本件中,與其他共犯間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細節,而上開相關證人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或為被告之友人,是在踐行前述證據調查程序前,應認被告有與其他證人勾串證據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是,「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亦須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方得謂經過合法調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哲誠並無起訴書所指之詐欺取財等犯行,且本案已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中訊問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詠竣、吳佳樺、李晨勤等人,就渠等之證據調查程序已結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乃原審於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後,本諸合理性裁量而為前開證據評價之判斷,並非僅以告訴人之指訴,即作為有罪認定之唯一證據,亦未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該審判筆錄載明可稽(見原審卷第一00頁正背面),其於筆錄就同一性質之證據調查程序合為記載,以利期日進行之便捷、經濟,並不影響上訴人之訴訟權益,要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判決引用張智傑於警詢、第一審及李嘉慈於警詢不利上訴人等之證述,惟未予上訴人等詰問機會,即遽採為上訴人等本件犯罪之證據,其證據調查程序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原審審判筆錄之記載,審判長就相關證人之證詞、書證及物證等,均經逐一提示上訴人等在場當事人,並告以要旨或令辨認,及詢問彼等有何意見,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有該審判筆錄可按,其於審判筆錄就部分同一性質之證據調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證據保全之調查方法應依其性質而分別依有關人證、鑑定、書證、勘驗、當事人訊問等證據調查程序為之;倘聲請保全證據之方法,逸出上開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之調查方法者,自不得准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上訴意旨略稱:原審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審判期日進行證據調查程序時,就卷內被害人(即證人)之筆錄、相關書證及物證,並未逐一提示予上訴人等表示意見,其判決違法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證據保全之調查方法應依其性質而分別依有關人證、鑑定、書證、勘驗、當事人訊問等證據調查程序為之;倘聲請保全證據之方法,逸出上開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之調查方法者,自不得准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審於訊問上訴人被訴事實前,踐行之證據調查程序,依其審判筆錄之記載,從形式上客觀加以觀察,所調查之證據,尚無非關本案犯罪事實,而純屬量刑之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如再審原告所稱,對於其所提出之證據不予調查、未為判斷或未有事實證據調查程序等情或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上揭指謫,無非係在質疑原確定判決證據調查程序是否適法,及爭執證據之適格性、憑信性,然原確定判決所採法律見解是否適法,暨其有無適用法則不當致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法院審理羈押或延長羈押之事由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僅經由法院訊問後即可裁定,而未進行實質之審判程序,或嚴格之證據調查程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人所指監視器影像,業經原判決法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而為適當辯論(詳卷附前案判決書),並非新事實、新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證據保全之調查方法應依其性質而分別依有關人證、鑑定、書證、勘驗、當事人訊問等證據調查程序為之;倘聲請保全證據之方法,逸出上開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之調查方法者,自不得准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法院依第一審法院調查所得之證據,未經準備程序逕定審判期日,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於調查證據完畢前,訊問上訴人有無證據請求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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