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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65 條

  1. 1.法院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尊重其意願。
  2. 2.當事人、辯護人雙方對如何調查證據意見分歧而無法達成共識之情形,由法院酌定之。
  3. 3.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妥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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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5條,法院在決定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和方法時,應充分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並尊重他們的意願。如果當事人和辯護人對於如何調查證據存在分歧而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則由法院做出決定。法院在做出這些決定時,可以審視案件的具體情況,並根據國民法官法第45條和第46條的規定目的,適當制定具有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的證據調查程序。 舉例如下: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辯護人認為某個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爭議,他可以提出意見要求法院調查該證據的可信度。此時法院應該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並在決定調查該證據的方式和次序時,尊重辯護人的主張,確保證據調查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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