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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1 件
關鍵字命中11
113年審裁字第78號
113.01.01審查裁定
即下:……(二)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103年6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立法理由參照)究其
112年審裁字第1918號
112.11.11審查裁定
三、聲請意旨所陳,係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告訴人陷於錯誤之原因認定與起訴書記載有所不同,及依卷存證據尚不能證明聲請人有施用詐術云云,核均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
110年度憲二字第108號
110.12.24
其訴,並於裁定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其負擔,違法使其陷於錯誤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違法侵害聲請人之財物,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語。 (四)核其所陳,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
110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110.12.17
害,對人身威脅較高,然系爭規定縱使會更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危害其財產法益,但無論如何不會使其人身法益收到威脅。系爭規定之不法程度顯然較低,二者應不得適用相同刑罰。三、系爭規定以易使
110年度統二字第24號
110.08.20
未涉及任何消費糾紛投訴案件,聲請人不可能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支付財物。故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違法,且與系爭判決一有所歧異等語。 (四)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
109年度憲二字第357號
110.07.16
訴,並於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違法使聲請人陷於錯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確定終局裁定曲解行政訴訟法第2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之意思,以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
109年度憲二字第224號
110.02.26
訴,並於裁定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其負擔,係違法使其陷於錯誤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違法侵害聲請人之財物,明顯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
109年度憲二字第240號
110.02.26
人補正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裁判費,使聲請人陷於錯誤而繳納,復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並宣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違法侵害聲請人財產,而確定終局裁定維持原審法院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之抗
109年度憲二字第232號
110.02.26
,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違法使聲請人陷於錯誤繳納一審裁判費,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又確定終局裁定,援用行政訴訟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
會台字第10993號
101.07.27
詰問,卻欺瞞聲請人及辯護人業已合法傳喚,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認知而捨棄傳喚並記明筆錄,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徒憑該筆錄遽為不利聲請人之認定,亦有違背法令之處,聲請調閱原因案件相關卷證以為
釋字第143號
64.06.19大法官解釋
圖利,是否構成詐欺罪,要應視其實際有無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具備詐欺罪之各種構成要件而定。如自己並不乘車,而混入旅客群中,買受車票,並以之高價出售者,仍須視其實際是否即係使用詐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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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