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賣出A 公司股票5,000 股,每股50 元,1 月25 日賣出8,000 股,每股68 元,2 月21 日賣出5,000 股,每股45 元,之後於同年4 月11 日買進3,000股,每股48 元,5 月10 日買進8,000 股,每股57 元,6 月1 日買進6,000 股,每股65 元。在甲買賣期間,其交易之A 公司股票未有分配股息情事。試問A 公司對甲之買賣可否及行使多少金額之歸入權? (A)不可行使歸入權,因甲之交易未獲得利益
(B)可行使歸入權,金額為60,000 元及計算差價利益之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的利息,並得扣除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C)可行使歸入權,金額為94,000 元及計算差價利益之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的利息,並得扣除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D)可行使歸入權,金額為115,000 元及計算差價利益之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的利息,並得扣除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