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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01 年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對於分公司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 於總公司?(25 分)
原告甲、乙列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對丁之遺 產有繼承權存在。」主張略以: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養子女,依法得繼承丁 之遺產等語。丙則抗辯:其為丁之配偶,丁生前未經丙之同意,單獨收養甲、乙為 養子女,且未經法院認可,故丁之收養為不合法,丙為丁之唯一繼承人等語。請附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10 分) 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甲具狀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其效力為何?就乙之訴訟部分 是否有影響?(15 分)
住所在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之某甲於民國(下同)101 年2 月5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某乙於100 年5 月間以投資生意為由向某甲 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嗣屆清償期並未返還,因認某乙涉有詐欺罪嫌。檢察官某丙 偵查後,以某乙並未對某甲實施詐術,本件純屬民事債務糾紛,而於101 年3 月15 日對某乙為不起訴處分。書記官某丁於101 年3 月18 日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並 於同月19 日以掛號郵件送達不起訴處分書給某甲,惟郵差某戊於同月20 至22 日六 度前往某甲之住所按捺門鈴多時均無人回應,某甲居住之公寓復無設置管理員,郵 差某戊乃於同月22 日(星期四)將該不起訴處分書寄存某甲住所地之派出所,並作 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某甲住所之門首,另一份投入某甲住所之信箱內,以 為送達。試問:某甲並未前往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惟據告訴代理人即律師 某己告知本件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乃於101 年4 月9 日(星期一)親自赴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逾期?如某甲已於3 月23 日 親赴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嗣於4 月9 日始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 逾期?(25 分)
甲持西瓜刀強盜乙之財物,當場遭警察逮捕。二審法院審判時,法官未提示該扣案 之西瓜刀,僅提示內載有該西瓜刀之扣押物清單,並問甲有無意見。嗣經二審法院 判決甲有罪,甲不服,以該二審法院審判未依法提示證物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試 問,該上訴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