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縣政府對甲作一不利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嗣受理訴願機關撤銷該處分,惟A
縣政府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反而是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始屬違法。準此,試問:
A 縣政府針對該訴願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而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有無先行訴願
之必要?(20 分)
前一小題之結論,得否套用於公立大學對其所屬教師所為之不予續聘決定於再申
訴程序中遭撤銷後,該公立大學不服再申訴決定,而思欲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
(20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法第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
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