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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10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4

一般行政 10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4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106
1

甲為A地所有人,A地毗鄰B國有土地,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 買賣契約),約定乙先支付甲A地價金,甲移轉A地所有權予乙,再申請公私有畸零 (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由乙向訴外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財署)申購B 地,申購程序費用由甲負擔,該B地價金以每坪32 萬元計算,如核定的申購價格每 坪低於32 萬元,乙應給付其差額予甲,反之,則毋庸給付。之後乙以每坪19 萬元 向國財署標得B地面積共18 坪,扣除申購程序費用及乙繳交的款項後,甲主張乙尚 應給付甲240 萬元,乙則以系爭買賣契約就B地價金給付的約定,係以向國財署「申 購」為前提,然而他是以「標售」方式取得,自與所約定給付價金的要件不合,因 而拒絕甲的請求,甲因而依系爭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240 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106
2

甲向訴外人承攬大樓新建工程的主體工程,將該工程中的鋼骨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分包予乙,雙方簽訂「工料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由乙包工包料完成系 爭工程鋼筋部分,系爭工程契約約定有不得以任何情事變更要求加價的約定條款。 雙方於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時,各項營建物料價格尚屬平穩,但於系爭工程契約簽訂 後,鋼筋指數上漲百分之五十,乙因此增加施工成本,因而請求甲增加給付,請問 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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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乙、丙三人於2014 年12 月間結伴前往日本旅遊,由於旅費耗盡而起歹念,三 人經過協商後,決議以製造假車禍騙取金錢之方式行騙。某日,由甲故意衝撞日本 人A 所駕駛之轎車,乙與丙二人佯裝路人,當A 下車觀看甲受傷狀況時,乙與丙二 人在旁吆喝,聲稱甲受傷嚴重,若賠給甲醫藥費,就可不報警處理,A 信以為真, 當場付給甲日幣30 萬元,甲乙丙三人見計畫得逞,迅速離開現場。A 思慮後感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日本警方偵辦後,依詐欺罪逮捕甲乙丙三人,嗣經日本法院依詐欺 罪各判刑2 年確定移監服刑,在2017 年2 月間服刑期滿後遣送回臺。試問:甲、乙、 丙三人遣送回國後,我國法院應如何處斷?(25 分)

106
4

甲男以駕駛遊覽車為業,乙女為隨車服務員,某日,甲駕駛搭載乘客30 人遊覽車前 往武陵農場一日遊,由於行程延誤,乙催促甲必須趕時間,於是甲在行經某路段十 字路時故意闖紅燈通過,此時橫向適有大卡車行駛而來,甲見情況緊急,為了避免 兩車相撞,急忙打方向盤閃避,導致遊覽車自撞路邊電線桿,車上乘客有5 人受傷 送醫。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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