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敘述中,如有不合宜之處均請說明之。
任職於縣政府教育局的李君,打算到民國104 年時申請自願退休並請領月退休金,
因為屆時他剛好50 歲且工作滿25 年。(5 分)
張君因年終考績乙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復審,
當保訓會維持原機關之決定後,他決定向考試院提起訴願。(5 分)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訓練進修法制研擬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此並無逾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 條明定之考試院職掌範圍。(5 分)
黃君擔任縣政府民政局專門委員,利用辦公室作為某政黨小組聯絡中心,違反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情節重大,該局決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做成專案考績一次記二
大過之處分。(5 分)
設置職系和撰寫職系說明書都是為了讓職務列等合理,期使俸給達到同工同酬的
目的。(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