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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99 年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 99 年(2010)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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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已懷孕8 個月,民國90 年10 月8 日因X 百貨公司週年慶前去參觀、購物,豈 知是日乙携帶槍枝前去X 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洩恨,甲為流彈擊中,雖經X 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醫治療,但甲中槍之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甲情況惡 化,醫院評估甲恐不治,乃緊急對甲施以剖腹,並在甲死亡後的半小時順利取出嬰 兒A。惟A 因甲遭受槍傷關係,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問: 本案若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 可否以自己在胎兒時,即有身 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12 分) A 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定,對乙、甲及 X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3 分)
財團法人甲紀念醫院之章程明定其目的事業範圍為醫療服務及醫學研究,甲之董事 乙丙丁,見房地產大漲,乃以甲名義向戊購買土地五筆,準備興建大樓出售獲利以 擴大基金。試問:甲、戊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20 分)
甲建商建獨門獨院2 樓透天厝20 戶待售,乙前去參觀後,甚中意其中之A 屋,乃 與甲所僱用之服務人員X 簽定買賣契約,乙並對X 給付定金50 萬元,即房屋總價 之十分之一,惟房屋在辦理產權移轉時,X 竟以為甲要賣給乙的是值400 萬元之B 屋,乙在受領房屋、移轉產權時發現二者未有一致而拒絕受領。問: 本案甲、乙房屋買賣之契約,其效果如何?請就是否成立生效或得否撤銷論述之。 (13 分) 如乙仍拒絕買受,因買賣該房地所為開銷、支出,以及所失利益之損害,是否可 以由何人向何人請求賠償?(12 分)
甲繼承其父所遺油畫一幅,非因過失而誤以為係複製品,將之以3 萬元賣給友人乙, 同時履行之,乙支出締約費用2 千元。一週後,丙畫家以5 萬元向乙購買該畫,丙 在訂約時即知悉甲誤認該畫為複製品因而賤售之事。半年後,甲方獲知該畫為名家 真跡,市價約50 萬元。試問:(30 分) 甲得向乙、丙主張何權利? 乙得否向甲請求返還價金3 萬元、2 千元之締約費用及2 萬元之所失利益?
何謂不能犯?搶匪甲為求脫免逮捕,於逃逸過程中,持槍向在後追捕之警員乙作勢 佯裝射擊(未扣板機),並恫嚇:「我還有子彈,要不要試試看?」等語,仍被乙 制服。設若該手槍膛室內未擊發之子彈經試射根本無法擊發,試問:甲對乙之行為 應如何論處?(25 分)
甲、A 相約在郊區別墅暢飲,甲明知自己已飲酒過量,如果開車將觸法,但見A 心 臟病突發,如果召救護車,恐怕會延誤救治,因而開車上路,超速行駛將A 送醫, 不慎撞傷路人B,甲遂停車,將A、B 同時送醫,A、B 經救治後,均無大礙。案 經B 提出告訴,問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85 條之3 醉態駕駛罪、第284 條過失傷 害罪與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25 分) 參考法條: 刑法 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何謂誤想防衛?設若甲女下班返家途中,行經暗巷內,正好後面跟著乙男,甲女誤 以為乙男要對其侵害,於是先下手為強,以防護噴霧劑向乙男噴灑,致乙男眼睛受 傷。試問甲女應負何刑責?(25 分)
甲、乙二人相約,利用白天,由甲進入A家中竊取金飾,乙在外把風,甲於入屋內 翻箱倒櫃後未發現金飾,但見抽屜內有新台幣1 萬元,遂將1 萬元放入自己口袋, 出門後告知乙,找不到金飾,改天再來,將1 萬元獨自侵吞。問甲、乙所為如何論 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