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已懷孕8 個月,民國90 年10 月8 日因X 百貨公司週年慶前去參觀、購物,豈
知是日乙携帶槍枝前去X 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洩恨,甲為流彈擊中,雖經X
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醫治療,但甲中槍之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甲情況惡
化,醫院評估甲恐不治,乃緊急對甲施以剖腹,並在甲死亡後的半小時順利取出嬰
兒A。惟A 因甲遭受槍傷關係,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問:
本案若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 可否以自己在胎兒時,即有身
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12 分)
A 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定,對乙、甲及
X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