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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93 年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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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明下列行為法律上效力如何?(25 分) 十八歲青年向廠商批貨並擺地攤販售商品。 未滿十六歲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遺囑。 未成年人結婚後婚姻被撤銷,嗣後又結婚。 脫法行為。 一般債權經過十五年後,債權人請求給付。
何謂法律行為?何謂準法律行為?何謂事實行為?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究屬何種行為,併請說明之。(25 分)
甲竊取乙之一台收音機,並在夜市中擺攤位出售時,被不知情之丙以三千元之價金 購得。三日後,乙至丙之家中拜訪時,發現其失竊之收音機,其立刻請求丙返還之, 而丙則主張其是合法取得該收音機。 問:誰的主張有理?(25 分)
依我國刑法總則之規定,共犯分為幾種?其定義各為何?又各種共犯應如何處罰? (20 分)
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有時會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刑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 在此限。」試就「服從義務的對象」以及「所服從的命令內容」二方面,說明該規 定的意義。(25 分)
下列三種情形,甲所犯之二罪應如何處斷?請依現行刑法說明之:(30 分) 甲於白天侵入乙之住宅行竊財物。 甲駕車不慎撞倒乙所騎之機車,致乙及後座之丙均受傷。 甲在路上拾得他人之手錶據為己有,半年後又在路上拾得他人之錢包據為己有。
追訴時效與行刑時效經過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