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常受A 霸凌而痛苦不堪,乃向友人乙訴苦,願意提供新臺幣10 萬元代價,僱
請黑道兄弟殺害A,以資報復。乙同情甲之處境,以甲所提供之新臺幣10 萬元僱
請丙殺A。丙前往A 住處後,卻將B 誤認為A,而將B 殺死。試問:甲、乙、丙
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271 條:「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 條:「Ⅰ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