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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106 年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避人耳目以隱藏賭債 之實情,甲便要求乙立下借據,載明此100 萬元之債務,乃為乙向甲借款而來。因 而,乙立下借款字據一紙,載明乙向甲借款100 萬元,並應於民國106 年12 月25 日 前清償完畢。試問:日後,甲得否憑此借據向乙請求清償該100 萬元之債務?(25 分)
甲希望向乙以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汽車,故於106 年6 月1 日以普通信 件對乙發出要約,並要求乙至遲於106 年6 月12 日答覆,乙於106 年6 月6 日收到 該信件,試申論下列問題: 甲所發出之要約何時生效?(8 分) 如事後甲後悔,甲欲以限時掛號通知乙,表示撤回該訂購,倉促之間未寄限時掛 號,僅以平信投入郵筒,致該信遲至106 年6 月8 日到達乙處,甲撤回其要約是 否有效﹖(9 分) 如乙覺得甲之出價太低,故以信件通知甲希望至少55 萬元出售,該信件於106 年 6 月12 日送達至甲處,問乙之行為效力如何﹖(8 分)
甲建商將A 屋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出售給乙,雙方並約定於完成交屋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後1 個月內,乙須付清買賣價金。然民國(下同)101 年10 月初完成交 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未依約定付清A 屋之買賣價金,而尚積欠尾款200 萬元。 於102 年1 月時,甲發存證信函要求乙依約付款,然乙置之不理。甲乃於105 年2 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該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尾款,乙則抗辯該款項請求權已 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表示拒絕付款。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A 有鑑於其未成年17 歲子B 已經上高中,日漸有零用錢支出的需要,故答應每月給 新臺幣(以下同)3600 元零用錢。因B 甚喜歡流行之遙控航拍機,因此也想擁有一 架,而一架SPARK 迷你航拍機價值16000 元,B 手邊錢不夠支付。下列三種情形, 如A 反對,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B 和店家C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其每月的3000 元零用錢作為分期給付。(8 分) B 自此每月將其零用錢儲存下來,終於在一年後,共儲得16000 元,遂向店家C 購買航拍機。(8 分) B 以其零用錢購買大樂透,幸運得彩金2 萬元,而向店家C購買航拍機一架。(9 分)
甲與A 因選舉結怨,某晚,基於殺害故意持槍到A 家門口埋伏,看見B 開門走出, 以為B 是A,朝B 頭部開一槍後迅速離開,只是B 正好彎腰撿拾掉落地上的手機, 子彈打中站在B 後面並準備送客的A,A 經送醫急救後仍因槍擊造成中樞神經休克 死亡。試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發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 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 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 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 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 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法條(刑法): 第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 以下罰金。 第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甲無業並染上毒癮,常與父親A 發生激烈爭吵,甲對A 懷恨在心,A 則揚言要教訓 甲,讓他回歸正途。某日,甲缺錢買毒,回家向A 要錢,A 拿起球棒但未舉起,稱 甲如果再要錢,就要棒打教訓。甲不假思索拿起木椅擲向A,A 跌倒受傷流血,憤而 提告傷害,甲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施以防衛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甲想要殺害住在宿舍30A 室之乙,卻誤闖30B 室丙之房間,甲見床上有人,即對其 頭部位置開槍。其實床上之丙早在數小時前,因厭世服毒自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 何論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