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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103 年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A 公司董事長甲,於100 年5 月1 日吩咐其女秘書乙致函給丙,表示A 公司願以新 臺幣2 億元購買其在臺中市臺灣大道上的一大型店面。乙於5 月2 日上午發信,於 5 月4 日到達丙處。不幸甲於5 月3 日心臟病死亡,設丙致函給A 公司為承諾時, 買賣契約是否成立?(20 分)
丙受僱於位在臺北市東區由丁經營之個人美髮工作室,並接受丁之指導學藝。丙、 丁約定「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獨立從事美髮工作。如有違反,丙應賠償丁新臺幣50 萬元」。未料丙學藝完成離職後,第二年即自行於高雄開設個人美髮工作室,知悉 此情之丁乃以丙違反前述約定,請求丙賠償50 萬元。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阿明今年19 歲是某大學法律系大一學生,未經父母同意自行至書局購買1 本六 法全書,請問該買賣契約效力為何?(10 分) 阿明為上學,想買1 部新臺幣8 萬元機車,事前未得父母同意,即與車行老闆簽 訂契約,請問契約效力為何?(10 分) 阿明如果騙車行老闆已得父母同意,如果簽下機車買賣契約,請問該契約效力為 何?(10 分)
甲貸與金錢予乙後,乙非但未於清償期屆至時清償,甚至該債權之消滅時效即將完 成。在此之際,乙授予甲代其為管理金錢事務之代理權,甲乃以乙之代理人的地位, 以乙之金錢對自己為部分清償。甲代理乙為部分清償之行為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 (25 分)
甲、乙二人均為印尼國籍之船工,平日在我國籍的漁船上工作。某日,漁船於基隆 港內進行整補作業時,甲、乙二人因故發生爭執,雙方在推打過程中,乙因站立不 穩而跌入海中。由於乙不識水性,在落水後頻頻掙扎呼救,甲見到此一情形,卻仍 冷眼旁觀,乙最終溺斃於海中。試回答以下各問題: 甲之行為應負何刑事責任?(15 分) 若甲之行為成立犯罪,是否可適用我國刑法處罰?(10 分)
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 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 體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 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 率先登上救援船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 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法第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 分)
甲與乙因行車擦撞事故,二人於路旁發生爭執,甲在盛怒下,回到車上拿起其友人 A 所有之球棒,朝乙用力揮擊,擊中乙的臉頰,因而血流如注。乙急忙回到車上拿 起自己所有的柺杖鎖用以防身,當甲繼續朝乙揮擊球棒時,乙則以柺杖鎖重擊甲的 手臂,甲因手臂骨折疼痛難當倒地。試回答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某晚,以打獵為業之原住民甲持土製獵槍打獵時,乙也正巧戴著頭燈、蹲在附近樹 林整地。在黑暗中,甲誤把乙頭燈的光點,當成是山豬的眼睛,於是迅速舉槍、瞄 準、射擊,一聲槍響之後,乙頸部中彈,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經調查,乙 是甲認識多年的老鄰居,甲也知悉乙有晚上整地的習慣。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 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