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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97 年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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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之物出售並交付與他人。(25 分) 試說明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兩者之差異。 在無權代理之情形本人不承認時,代理人就該代理行為是否應負責?如無須負責, 依法其法律上責任之性質又為如何? 無權處分,權利人不承認時,行為人之責任應為如何?
乙向甲購買噴墨印表機,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問甲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始能取 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設乙已將雷射印表機轉賣於丙,甲可否向丙主張取回? 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刑法第21 條之規定,乃屬於正當行為,不罰。惟 當依法執行職務有過當時,其過當的行為,到底應依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論斷?有 無刑法第134 條之適用?試說明之。(25 分)
「共同正犯」與「對向犯」皆屬二人以上實行犯罪行為所成立的犯罪參與型態,試 問二者形成結構有何差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