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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92 年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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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國期間,託友人乙保管其所有之祖傳古畫一幅,不意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將該畫出售予不知情之丙,已交付。甲返國後得知其情,問甲得向何人為何種請求?(二十五分)
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為何?並各舉一例以明。(25 分)
甲擅自拍攝乙之隱私行為,製成光碟出售,問乙得向甲為何種請求?(二十五分)
何謂時效?其制度之設目的為何?與除斥期間何別?(25 分)
甲原先要殺死乙,在砍殺乙之後,乙流血但仍活著,此時甲心生慈悲,而到附近電話亭呼叫救護車,然而電話均壞,此時甲束手無策。幸好有路人丙見乙倒地,而即將乙送往醫院,乙因而獲救。試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二十五分)
甲獲悉其友乙擬前往A宅傷害A,遂將其所持尖刀一把借予乙使用。乙於某巷口適 遇A獨自踽踽而行,乃持該尖刀朝A之手臂猛刺,不意A聽到聲響,迴身查看時, 該尖刀竟刺中A之心臟,致A當場倒地,經送醫急救,仍告藥石罔效。試問對甲、 乙二人應如何論罪科刑?(25 分)
甲女及乙女事前並無相約定,但均想殺死丙男,由於丙男愛吃蛋糕。在丙男生日當天,甲、乙各烹製一個蛋糕,並內置毒物,甲、乙各自認為其所製毒蛋糕之毒性足以致死,但實情不然,不論是甲或乙的蛋糕,單獨之劑量仍不足致死,只有合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死。但丙貪吃,吃下二個蛋糕,丙因而死亡。試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各如何?應如何適用刑法法條?(二十五分)
甲某日駕車與A發生追撞紛爭,一言不合,乃持刀刺殺A,路人B見狀,自後將甲 抱住,勸其罷手。甲見A逃離,遂遷怒B多管閒事,憤而將B刺殺斃命。試問對甲 應如何論罪科刑?(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