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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99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民國 99 年(2010)人事行政「行政法研究」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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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築法第81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 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主管機關就傾 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未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亦未限期 命所有人拆除,經鄰人檢舉,主管機關仍不作為,以致於事後該建築物崩塌,壓壞 鄰人屋舍,試問鄰人得否向主管機關要求國家賠償?(30 分)
試說明撤銷與廢止行政處分之異同。(40 分)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案例應向何者提出訴願(何者為訴願審理機關)?(30 分) 交通部委託臺北市政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人民不服臺北市政府處分時; 經濟部委辦高雄市政府處理公司登記事項,人民不服高雄市政府處分時; 交通部委託私人檢驗場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人民不服私人檢驗場之決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