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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112 年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觀護人「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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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 保健食品公司代表人,明知由乙所拍攝之小草益生菌膠囊照片及 所製成之廣告圖片,均屬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乙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詎甲在公司上網時看到乙之前開著作,遂加 以重製並上傳至A 公司網站,藉以行銷A 公司之益生菌產品。甲之住居 所在新竹市,A 公司設在桃園市,乙之住居所在臺中市,乙外出在臺南 市上網瀏覽時發現A 公司盜用其照片,擬對A 公司及其負責人甲提出 侵害著作權之告訴。請論述:(25 分) 何地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如乙就地向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 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乙回到家後才向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如 檢察官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甲在其所經營之「丁丁書店」內,設有限制級書刊專區,在進入專區前 有牌示寫著:「限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會員進入」,專區書架上有部分漫畫 書以透明塑膠封套套住,不讓人翻閱,封套上均貼有「限制,未滿十八 歲之人不得租買」之字樣。某日有管區派出所警員乙身著便服喬裝顧客 進入書店,走進限制級書刊專區,見有封套之漫畫書即予拆封數本翻閱, 認其內容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屬猥褻書刊,遂將架上所有有封套之漫畫書均予查扣。嗣後警方以甲涉 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公然陳列猥褻圖畫供人觀覽罪嫌,將案件移送 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也根據查扣之猥褻漫畫書及其他證據對甲提起 公訴。法院審理時,甲抗辯扣案之漫畫書係警察違法搜索所獲之證據, 請論述:(25 分) 警員乙之行為是否爲搜索?是否合法? 查扣之漫畫書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甲因涉嫌重傷害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以甲罹有「思覺失調 症」以及「酒精使用障礙症」,於實施犯罪行為時,確已因精神障礙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法第19 條第1 項 規定,應屬不罰,而為無罪之諭知。又經評估後,法院以被告甲為預防 被告未來因精神疾病影響而再為類似犯行,並避免因其疾病而對個人、 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期之危害,且能使其獲得適當之治療處遇,並依 刑法第87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2 項規定, 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 年,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俟 裁定確定後,檢察官送當地醫院執行。請論述:(25 分) 我國刑法在「刑罰」之外,另設有「保安處分」,請說明保安處分之設 置目的、主要內容及功能為何? 甲因本案於裁判確定前受羈押日數共175 天,是否可折抵監護處分 日數?
甲為性侵害案件之假釋出獄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經執行檢察官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 條第5 款及第7 款規定,施以宵禁並輔以科技 設備監控(即俗稱電子腳鐐)。惟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竊盜及持有二級 毒品案經起訴後,於某日以電話通知觀護人電子腳鐐脫落後即逃匿無 蹤。請論述: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有何作為?(25 分)

本頁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