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製圖 107 年土地法規考古題
跨年同科91-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題
107 年申
第 1 題土地登記行政上,所謂「註記」之意涵為何?並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 定,舉3 項關於註記之例說明之。(25 分)
107 年申
第 2 題對於依法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之要件為何?請分別 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述之。又,司法院釋字第763 號解釋 宣告土地法第219 條第1 項規定有違憲法第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 旨;試問:本號解釋認為違憲之理由為何?(25 分)
107 年申
第 3 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建物地下層之測繪,有何規定?請說明其內容。 又,同規則所稱「特別建物」之意涵為何?特別建物之建號如何編列? 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107 年申
第 4 題依土地法第46 條之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 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 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 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 標示變更登記。」試問:於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 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地政機關對於其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依規定應 如何辦理?又,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16 點第2 項規定:「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 將施測結果公告。」準此,於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該依據法院 判決確定之界址,所進行施測之結果不服時,是否得依前述土地法第 46 條之3 規定申請複丈?請附具理由解析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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