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王國文答案放錯真的會害死我 剛剛對完心臟差驟停 不知道大家考的怎樣 高考 國文:14 法英:68 普考 國文:18 法英:80 😭😭😭😭😭 為什麼高考國文這麼難rrrrrr 我真的抱頭痛哭 補個知識點: 如果要申請疑義記得要快喔 https://i.imgur.com/8Z8gaKI.png 
昨天看到這個新聞後,還是掉下眼淚 我也曾是受害者,過去遇到了不好的人 將交往中偷拍的影片上傳到網路上 在接受了長達3年多的心理治療與家人陪伴後才慢慢回復正常 「那樣的痛不像跌倒挫傷,經歷一段時間後就會自然癒合,相反的,它就像懸在痂上的一根刺,每當想起那段回憶,傷口就會再度被劃開。」 當時做心理諮商的時候,遇到一個跟我有相同經歷的女生,她的這些句話讓我時至今日都印象深刻 想告訴各位的是,一支影片是真的能夠毀掉一個人 最恐怖的是,那種影片現在甚至只要「累積足夠多當事人照片跟影片」就可以被製作出來 我雖然不是公眾人物 完全能夠理解那種感覺,3年多來 無時無刻都在擔心自己的影片會不會被身邊人看過甚至被陌生人轉發 根本沒辦法專心工作、學習,甚至跟朋友間正常的人際交流的感到恐懼 即使只看過一次影片,每一幀卻會死死印在腦中 只能靠安眠藥睡著 情況最糟的時候甚至一度有輕身的打算(錯誤示範,請勿模仿) 到現在都還沒辦法與伴侶進行那方面的行為 我來告訴各位散佈影片的對方得到了什麼刑責 20萬罰金、民事賠償22萬,完全不用被關 對,造成我一生都無法抹滅的傷痛,3年多無法正常工作與學習,受害者只得到22萬的民事賠償 把賠償的部分列出來,不是想為自己抱屈 而是真心希望大家都能夠正視這個問題 附上相關的現行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邊引用呂秋遠律師貼文:「如果網路性暴力、性霸凌,竟然可以輕輕放下,搭配這個社會許多人對於女性的偏見,例如『就是因為她平常的行為不檢點,才讓人家有機會』之類的論調,台灣距離性別平等的目標,可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畢竟,今天我們不發聲,明天事情就會在我們身上發生。」 沒有人應該要為「自己不同意或根本沒做過」的行為買單 很幸運的,我遇到現在的男友 現在慢慢走出來了,已經能夠正常的工作生活 希望台灣能夠盡快立定相關法律 也願這個世界上不要再有人跟我有一樣的經歷
這也太可怕了吧,因為債務糾紛引起殺人案 宜蘭市市民大道與環市東路,今(19)日凌晨2時許,發生一起槍擊案,一名年約23歲劉姓男子因債務糾紛起殺機,開車尾隨羅姓與吳姓男子的車輛,先是追撞上去,再拿出制式手槍連開3槍,駕駛羅男中2槍,傷及太陽穴當場斃命,副駕駛座的吳男則是左手臂中彈,事後劉男向警方自首,目前警方偵訊中,還在釐清全案細節。 警方表示,死者22歲羅男向23歲劉男借了20萬元不還,導致劉男開槍行兇,還故意追撞羅男的車,但警方仍對劉男犯案動機有所保留。當時羅男車子被撞後,下車想與對方理論,沒想到才剛下車,劉男就朝他連開3槍,而第3槍正好打中車內的31歲吳男。由於劉男近距離開槍,宛如行刑式槍決,羅男太陽穴及鎖骨中彈,當場斃命,而吳男左手橈骨中彈。 據了解,死者羅男有毒品、槍砲前科,至於涉案的劉嫌則有槍砲等前科。劉嫌於案發約20分鐘後,開車攜手槍與8發子彈到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投案,表示「我殺人了」,警方目前正偵訊當中,釐清行兇動機與細節
台北市中山區一名王姓女子,10月15日在社區大樓搭電梯時,好意提醒同乘電梯的陳姓女鄰居把口罩戴好,不料出電梯後竟遭到陳女持刀攻擊、手指挖眼,她將傷口及染血衣服的照片貼上臉書「爆料公社」,引發熱議。 好意提醒鄰居戴好口罩、竟遭持刀攻擊 王姓女子在貼文中寫道,15日當天她在住家社區大樓搭電梯下樓,住樓下的陳姓女子也進到這部電梯來。當她看到陳女口罩沒戴好,好意出言提醒,此時陳女竟然在電梯裡翻找包包。 王女才覺得納悶,沒想到陳女一出電梯,竟從包包裡拿出美工刀,邊罵三字經邊動手,不僅拿刀劃傷她,還伸出手指要挖她的眼睛。現場其他人看到王女遭到攻擊,連忙報警,台北市中山警分局迅速派員到場制伏陳女,王女則被送往馬偕醫院急救。 經醫院治療後,王女被驗出臉部擦傷、撕裂傷、右側手臂、小腿擦傷,左側大腿擦傷及撕裂傷、左耳擦傷,她在縫完傷口、包紮後離院,對於攻擊事件仍餘悸猶存,因此向陳女提出殺人未遂告訴,警方當天將陳女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檢方當天交保引發被害人不滿、北市今將嫌犯強制送醫 不過,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認為陳女沒有羈押必要,諭令1萬元交保,而陳女竟以「身上錢不夠」與檢察官討價還價,最後以2000元交保,檢察官並請警方加強巡邏查訪。 王女對檢方的處置深感不滿,在「爆料公社」發布她受害的照片,寫道:「當日地檢署就交保放人,台灣要再死人才會被重視嗎?」 這則事件經過媒體披露之後,北市警方今(18日)表示,衛生局上午已派員到陳女住家查訪、評估,派出所員警也一同到場協助處理。經評估後須強制送醫,已於今日由救護員協助將陳女送至北投國軍醫院。 https://tw.news.yahoo.com/北市女遭鄰攻擊濺血險被挖眼-她不滿嫌犯當天交保怒爆料-警-今已強制送醫-090100509.html
https://udn.com/news/story/122505/5824504?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檢警調查黃姓婦人涉亂扔檀香餘燼釀災,最重面臨僅5年以下徒刑;立委費鴻泰在司法與法制委員會詢問是否有可能修法提高刑度,司法院表示贊同。 費鴻泰說,無論是城中城大火,或是太魯閣事件49人死亡,讓人歷歷在目,但過失致死罪刑度過輕,民眾難接受,公務人員應有所做法和決定,司法院應該要表態,否則會讓大眾感覺司法院好像不食人間煙火。 全案主嫌黃格格已遭收押,但她和今年四月間造成太魯閣號出軌、奪走四十九條人命的台鐵包商李義祥一樣,雖身揹大量人命,但被控的罪名,刑責最重的也只是過失致死罪,最多只能判刑五年,引發社會批評「罪刑不相當」。為此,法務部與司法院共推修正案,把過失致死罪依情節輕重階層化刑度,最重可達十年,草案五月十九日送立法院,惟至今未排審,本會期恐難通過。 過失致死過去可分為普通跟業務兩種類型,前者最重兩年、後者五年,但學界認為兩者應負的注意義務相同,法務部遂於二○一九年刪除業務過失致死,把過失致死罪的刑度調為五年。 惟太魯閣號悲劇發生後,外界發覺如此嚴重的過失,竟然最多只要服五年刑,表現良好甚至兩年半可假釋,難以接受。 修正案把刑度分為三個階層,第一層為一般過失行為與較少受害者的結果,維持現行五年刑;第二層為過失手段情節重大,可處一到七年徒刑;第三層是過失情節重大且導致三人以上的死亡結果,可處三到十年刑期。
剛跟朋友聊天聊到 今年因為高普考晚放榜 導致那些已經上榜的強人可能重複報地特又上榜 那地特不就直接佔掉一堆名額了嗎 哇~剛想完就覺得頭好痛 整個人都不好了 我真的要繼續考下去嗎? 還是乾脆轉行去當youtuber啊 😢😢😢
為了因應範圍廣、面向廣的國考法科,我發現單純的「重複翻讀筆記」無法取得最好的成效 經本人親身實驗(剛剛發現前文好像沒有提到,我108地特社會行政上榜)非本科的考生可以參考以下三個方式: 1. 穿插式學習: 盡量不要一次只做單一章節的題目,而是將不同概念的題目混在一起練習 大腦才能練習「檢索」 其實這個概念很好理解,因為今天不論是參加國考或是工作上使用某項技能時 往往都不是小範圍或單一技能就可以解決的 我自己很喜歡一句話,之前備考時將它設成我的手機鎖頻畫面 這邊分享給大家: 「把練習當比賽,才能把比賽當練習」 我們得先釐清努力學習所活得的知識與資訊到最後會怎麼被應用 並在學習時就套用這些應用情境 才會事半功倍 2.養成主動檢索的習慣: 這個方法我真的極力推給準備國考的所有考生(不論兼職或全職都是) 你是否曾在辛苦的念了一天書後躺在床上 開始回想今天都唸了什麼內容的時候腦筋一片空白 伴隨而來焦慮與擔心的感覺呢? 這個方法可以有效地改善那些因不安而造成的身理緊繃反應 那就是在睡前,寫下10個 「我在今天前不知道,今天學到的東西」 考生的話可講將重點放在今天學習的範圍 但回到前一篇文章的重點 請不要能出參考書、講義或筆記出來參考 因為這個方法之所以有用就是要讓大腦學習「主動檢索」 刻劃出更深的記憶印記 這邊也提供一個進階版的方法: 當我想知道自己是否真的理解了某個很複雜的知識點時 我會試著把學到的東西解釋給別人聽 因為我在備考期家中有個11歲的小孩(我姐的) 我看著他長大,他很喜歡我,我也很喜歡他 但因為我整天都在唸書導致備考期間我們間的感情淡了不少 然後有天我突然突發奇想 想說都要檢索今天學了什麼,為什麼不試著講出來呢? 於是就把我姪子抓來(幸好他配合度很高) 試著把很難懂的概念講給他聽 看他聽不聽得懂 我覺得這個方法真的很有效! 優點有兩個: 一:迫使你把概念中那些文言文換成你自己的語言,不是原封不動地把參考書上那些生硬難懂的字詞,在這個過程中,腦內的就知識與新知識需要相互做連結,最後這段知識將會被記得更牢、更久(甚至可能在寫申論時產生出新的見解) 二:看見事物的原始結構,進而知道自己記憶中有哪些「邏輯不通」的地方。這點如果沒有真正用「講」出來,根本不會發現,因為記憶是一個接著一個的畫面,其中即便邏輯相互違背,在大量資訊或知識的洗禮下,其實我們會選擇忽視,又或者根本沒發現,但如果今天是要解釋給其他人聽,尤其對象還是小孩子,那你就會格外重視點與點之間的脈絡是否正確清晰 3. 找一個教練: 我之前看過一本書,裡面提到一個概念: 人越不擅長某個技能就越可能高估自己在此領域的能力 根據我自己的人生經驗發現,我們對自己的學習能力也是如此 而且通常在表現不佳或犯錯的時候傾向為自己找出一個外部原因 正因如此,我們不容易看見自己的正例與所需能力間的差距 要解決這個問題,其中一個方式便是「找教練」 身為一個國考生,我認為最好的教練就是「考試」 過去,我們因為教育體制的關係習慣將考試視為老師評估學生的工具 導致學生,也就是我們根本不會把考試當作學習夥伴 而是當作大魔王 但這點其實是可以被翻轉的 具體的做法就是「自己幫自己出考題」 我會在看完一堂函授課後參考補習班的題目,為7天後的自己出一張考卷 上面只有少少的一題或兩題申論 因為選擇題太容易在作答時靠熟悉度而正確回答 為什麼是7天呢? 因為7天是「在你的大腦開始遺忘,卻還沒完全忘光前」的最佳時機點 寫完題後,你可以將答案傳給讀書下組的成員或補習班批改 檢視自己的作答 這個方法聽起來麻煩,但效果卻非常好,是我後期申論題大幅進步的主因之一 以上分享給大家 希望板上各位都能金榜題名
Dear 所有高普考生: 辛苦了! 今年真的是特別難熬的一年 疫情讓考試延期、圖書館關閉 想必各位的身心靈都受到了莫大的煎熬 希望今天考完之後可以暫時先放下肩上的重擔 跟久未見面的好友吃個飯、看個電影 又或者跟家人聊聊天也好 同為今年一起奮鬥的考生 不論誰最後上榜都先在此送上祝福 因為只有考生才會知道考生背後的血淚辛酸 希望所有人都能取得理想的結果 我自己也是今年高普考的考生 身邊有一位同考場的朋友剛考完出來就抱著我哭 看了真的覺得好心疼 我想一定有很多人都會陷入「我怎麼這麼爛都不會寫」的自責情境中 但我只想告訴你 嘿~還有我在這裡陪你 每個人都會有失常或犯錯的時候 千萬不要妄自菲薄 眼淚擦乾後再站起來就好 我們一定會一起變得更好的 能夠撐完考試的你本身就很堅強了 在此想給各位高普考考生一些溫暖 加油💪 我們一起前進
因為接觸的東西完全陌生,一開始一定會做一大堆筆記、畫一堆重點 沒錯,我能理解,可以做筆記,但千萬不要過度依賴 筆記造就安全感,卻同時讓你的記憶印記變淺 導致雖然筆記做得很認真,當下也真的記起來了 之後要做題的時候卻忘記了 非本科生可以嘗試依循此流程:聽/看懂➡️背爭點/關鍵字➡️內化➡️寫出來 對,建議大家開始嘗試「默寫筆記」的方式 設定一段時間,嘗試在一張白紙上還原出筆記的內容 當然,大多數人很少能寫到100%完全相同 但沒關係,重點在於「嘗試回想」的動作,它能有效的加深記憶印記 切記在默寫的時候,即使真的記不住也不要馬上翻開筆記 把重點放在「你記得的部分」,盡量寫即可 這個做法應用在小考、期中考這種小範圍的考試上,也許成效不如「重複翻閱筆記」 但對於國考考科這種範圍極廣的考試,優勢異常明顯 因為我們的大腦在接收完一段資訊後,便會開始遺忘 對大腦而言,不將全部資訊存入才能確保長久的運作效率 許多人(包括我)在過去學生時期的唸書方式都傾向唸課本/參考書➡️做筆記/畫重點➡️寫題 很少人會用「默寫」這一方式來「記住」知識 這邊不是要全盤否定這個流程,的確,重複閱讀能獲得「短暫優勢」,能在段考、小考時取得理想成績 但伴隨而來的影響同時也很明顯,許多學習者都會被自己的「主觀感覺」誤導,誤判實際「學習成效」,最終選擇持續進行這個「當下感覺較好,且能立竿見影」的學習方式 知道某件事≠需要用的時候想得起來 大腦記憶庫相當龐大,重點在於能否在需要之時正確調用所需的資訊 前文提到的「記憶印記」概念可用於說明為何我們常會遇到「明明唸過了,考試卻寫不出來」的狀況 記憶印記的深淺決定了我們調用它的能力 我一開始嘗試「默寫」的時候覺得非常痛苦,因為我大概只能寫出筆記的30~40%左右的內容,挫折感超重 但經過半年的嘗試後,得出一個重點: 💁🏻越奮力回想某個資訊/知識時,與該資訊/知識間的記憶印記就越深刻 反之,若非本科考生使用「重複翻閱筆記/參考書」的方式準備法科,那原本就不熟的那些知識則會因爲「得到毫不費力」的緣故,記憶印記相對較淺 當你回想那段知識/資訊的記憶越痛苦,大腦會開啟更高層級的認知系統 白話文來說,就是大腦為這段知識/資訊貼上一個「重要」的標籤 相較其他記憶,這段知識/資訊會更加被鞏固,成為你記憶中的優先順位 經本人反覆嘗試,「重複翻閱」是無法帶來這項優點的,還會為你帶來「我已經很熟了」的錯覺 畫過的重點、抄過的筆記、補充重點的便條紙像是一個好壞兼具的隱形碉堡 產生「哇~我的學習效率真高」的錯覺 好處是,當你待在裡面時,每次複習就好像自己又更熟悉了一些 壞處是,沒辦法知道「到底哪裡是不我知道的」 對非本科的考生來說,「不知道自己哪裡不知道」聽起來可不是什麼好消息 所以,你得開始培養「主動檢索」的能力 下篇我將講述親自實驗後總結出的三個方式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到大家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II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