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3-09-28
我方無照駕駛,但是對方違規在先的車禍責任歸屬
大家好,想諮詢.家人無照駕駛機車發生車禍,對方汽車紅線停車。 對方告知他的保險會理賠我們,但是我家人無照駕駛這樣對方的保險還會理賠嗎? 那車禍責任歸屬是否為我們3多方7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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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9-28
大家好,想諮詢.家人無照駕駛機車發生車禍,對方汽車紅線停車。 對方告知他的保險會理賠我們,但是我家人無照駕駛這樣對方的保險還會理賠嗎? 那車禍責任歸屬是否為我們3多方7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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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8-11
原訂要去旅遊 結果出發的前一日 家人突然心肌梗塞 立馬聯繫民宿➡️關於退還訂金的事情 他說:因為是前一天取消,訂金只能退2成 但我上消保會網站看 寫說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無法履行者,業者應無息返還旅客訂金」 想確定心肌梗塞歸屬於此條款嗎 謝謝你們 https://i.imgur.com/vb960E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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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7-23
想請問 男女雙方交往期間金錢往來密切 同居期間房租水電 生活開銷都是由我支付 房子租屋是登記我的名字 因前任工作不穩定所以沒有計較 那時候我收入也比較高 交往多負擔費用也沒關係 到交往後期因換工作空窗期金錢壓力大 有跟男方吵錢的事情 希望男方幫忙負擔房租開銷 畢竟他約兩年白吃白住水電一毛都沒付 後來因為我不開心 他想示好所以主動匯款說要幫我 前後加起來約9萬元(有匯款紀錄) 分手已有一段時間 前任現在要 要回那些費用 還去申請支付令……. 目前已調解一次 開簡易法庭 法官意思有匯款紀錄就成立借貸關係 要我想辦法提出證明無借貸 但分手好一段時間早已沒留對話 確定沒有開口跟男生借錢 基於當時還有情感關係 提出希望男生幫忙負擔房租 也有過爭執 後續男方自己匯款說要幫忙的 10萬元的借款非屬實 與他同居我負擔的房租水電開銷將近22萬 他一毛錢都沒負擔 真的很不公平 想請問女生目前該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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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5-23
其實是我室友她這週出了點事情,她就是4月的時候缺錢,然後在網路上找到了兼職,結果這個兼職的工作內容也不太清楚,她就把自己的帳號及電話給了這個兼職公司 接下來她收到對方給他的款項,她就把這筆款項聽人家的話匯款出去了! 結果她的帳號就被凍結了! 這些事情是在自己沒辦法領錢的時候發現的 然後我就在沒課的時候陪她去報案、跑銀行等等的 把事情跟警方報案、把她的帳號先暫時不要動用、請銀行停用這樣 結果就在銀行處理的時候…. 銀行跟我還有室友說明她的帳號因為金流異常所以被列為警示戶還有凍結的狀況… 而且這件事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 請我室友等待受法院傳票及去法院開庭 我想問如果受害者沒報案的話,我的室友有機會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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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5-14
某市政府建管單位按違章建築拆遷辦法,依法核定A所有座落於某巷83號老舊危樓為違建,並公告拆除期限。 拆除單位之工務局,指派交由大隊長甲於某日前往指揮執行對於A宅之拆除任務,未料,因拆除文件列印略有模糊,致甲誤將83號看成33號之B宅,由於B宅因全家移民,現無人居住,拆除公務迅速完成,33號之B宅遭夷為平地。 試問依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甲之刑責可能為何? 這題該如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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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3-04
這是書上看到的一個討論 但沒有結論的樣子 因此想問問 甲女在公共場所自認為被乙男跟蹤,因此拿起相機拍乙男,拍完後甲女隨即離開現場,然此時乙男立即跟上,甲女心生畏懼因此報案,乙男向警方表示他被甲女拍照因此想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以上能否成立跟騷法或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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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2-01
我是實驗教育學校的高中生,比起體制內高中,有更多時間可以用在自己感興趣的地方。生活中很多事情都跟法律相關,也因此萌生了想學習的念頭。我想要利用閒暇時間學習法律相關知識,卻不知道入門要學習的有哪些,也不知道如何開始。 麻煩各位給我一些初學者的建議以及一些推薦的相關書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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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2-29
ABCD 四人並非共同正犯,分別在E的點滴中注入牛奶(未達對身體有危險的量), 四人總和加起來造成E的死亡。 想請問上述題目是否構成犯罪,又大概如何論述,想請問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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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2-06
大家好!後生在北部某軍醫院擔任護理師,目前法律系進修中。想請教各位法律前輩,敝院護理科管理階層主要由軍職護理人員升遷任用,醫院護理主管階級由上到下依序為:主任>督導>護理長,其中督導又分為行政督導、學術督導及品管督導。 近期品管督導一職因原品管督導退役後,由待晉升的某軍職護理長接任(其暫時為代理督導,尚未正式接任)。然而他的太太本為學術督導,兩人現在皆屬同階級同單位主管,想請問這是否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如果兩人是在調派來敝院工作後才認識而結婚,且太太早於先生升遷督導,是否屬於同條第2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之要件?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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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9-14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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